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12月15日,中国证监会修订发布《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去年药明生物一直在积极回购,到今年业绩变脸,下调盈利预期。

这形成了矛盾的行为,然而分析具体事项,不难发现端倪。

药明生物这是在给自己新拆分上市的公司擎天保驾啊。药明合联

父拆子,子拆孙,子子孙孙无穷已。

现在较大回购的中联重科,南山铝业都有拆分上市的动作,一边对未来有信心,一边缺钱发行股票的动作,让人狐疑,而且监管层不作为,装作看不见。

这在周五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分红,回购指引中较为明显。现在国家有难,需要证监会的手下出力保驾护航。

一是降低触发门槛,即放宽现有“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的条件,将触发条件之一“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30%”调整为“累计达到20%”。

  二是增设了一项触发条件,即增设一项“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的条件,将“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最高收盘价格50%”作为触发条件之一,增加回购便利。

  三是取消禁止回购窗口期的规定,解决上市公司受制于窗口期无法回购的现实问题,减少回购区间限制,同时加强回购交易监控机制,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四是适度放宽上市公司回购的基本条件,由“上市满一年”调整为“上市满六个月”,满足新上市公司回购需求。

  五是根据收盘集合竞价规则,将原限制收盘前半小时不得回购交易申报,调整为收盘集合竞价阶段不得申报,增加每日可回购时段。

  而在回购约束机制上,规则也从两个方面作出专门安排。

  一是,鼓励上市公司形成回购机制性安排,增加“鼓励上市公司在章程或其他治理文件中完善股份回购机制,明确股份回购的触发条件、回购流程等具体安排”的规定。

  二是,固化“护盘式回购”情形下的董事会义务,在触及相关条件时,“董事会应当及时了解是否存在对股价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和其他因素,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股东关于公司是否应实施股份回购的意见和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