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欧菲光大股东公告减持至5%以下,许多散户在东方财富股吧里带节奏说减持违法。那么真的违法吗?直接给出结论,合肥建投这次3000万股欧菲光减持不违法,还合法合规。为何,请看下面

2021年9月24日,欧菲光定增1.93亿股,定增价格6.2。合肥建投获得1.93亿股,共花费12亿。

2023年10月卖出,股价到达12元,两年翻倍,合肥建投获得50%的年化率。

昨天合肥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减持3000万股,也就是3个亿的回本。并且持股比例降至5%以下,这意味着大股东要开始大刀阔斧甩开膀子的减持了。


那么问题来了,很多散户说大股东没有提前发布公告,作为持股5.9%的股东应该发布公告吗?

让我们来看减持规定:

二、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

  1. 限制股票范围:首发上市前取得的股票,上市后从二级市场买入的股票不属于限制范围。

  2. 锁定期:首发上市后12个月。

  3. 减持规则:(1)每三个月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2)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3)协议转让不受前述(1)和(2)项限制,但单个受让方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且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时,出让方、受让方在6个月内应当遵守(1)和(2)规则;(4)任意连续90日内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三、突击入股

  1. 限制股票范围:首发上市前取得的股票,上市后从二级市场买入的股票不属于限制范围。

  2. 锁定期:工商变更或首发上市后3年。

四、定向增发入股

  1. 限制股票范围:非公开发行取得的股票。

  2. 锁定期:(1)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人、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以及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认购的股份锁定期为发行结束后18个月;(2)前述(1)中所列人员以外的投资者认购的股份锁定期为发行结束后6个月。

以上新规是2017年5月份26号,在解禁高峰期到来,以及市场对减持风险的担忧下,2017年5月26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减持新规)。

从单独规定来看,定向增发与首发是区别对待的。而且集中竞价交易才受限制1%,合肥建投是二级市场卖出。

所以,散户这次就属于帮他人做了嫁衣裳。被人割了韭菜。

而我乐家居的于范易之所以被处罚,是因为达到5%没有公告,触犯证券法第63条规定:


第六十三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一,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下面附上减持新规



股票锁定期是指特定主体所持有的股票暂时不能转让的期限。在股票锁定期届满后,转让股票的,受到减持规则的限制。股票锁定期及锁定期后转让规则,按不同持股主体分类,具体如下:

一、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1. 限制股票范围:首发上市前取得的股票,上市后从二级市场买入的股票不属于限制范围。

  2. 锁定期:首发上市后36个月,如果承诺限售期长于36个月的,按照承诺的更长限售期执行。

  3. 减持规则:(1)每三个月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2)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3)协议转让不受前述(1)和(2)项限制,但单个受让方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且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时,出让方、受让方在6个月内应当遵守(1)和(2)规则;(4)任意连续90日内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5)科创板上市公司且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自股票上市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4. 不得减持情形:(1)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2)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3)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

  1. 限制股票范围:首发上市前取得的股票,上市后从二级市场买入的股票不属于限制范围。

  2. 锁定期:首发上市后12个月。

  3. 减持规则:(1)每三个月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2)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3)协议转让不受前述(1)和(2)项限制,但单个受让方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且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时,出让方、受让方在6个月内应当遵守(1)和(2)规则;(4)任意连续90日内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三、突击入股

  1. 限制股票范围:首发上市前取得的股票,上市后从二级市场买入的股票不属于限制范围。

  2. 锁定期:工商变更或首发上市后3年。

四、定向增发入股

  1. 限制股票范围:非公开发行取得的股票。

  2. 锁定期:(1)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人、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以及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认购的股份锁定期为发行结束后18个月;(2)前述(1)中所列人员以外的投资者认购的股份锁定期为发行结束后6个月。

五、收购方

  1. 限制股票范围:因本次收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

  2. 锁定期:收购完成后18个月。

六、创投基金

  1. 持股主体:指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2. 锁定期:(1)对于发行人有实际控制人的,非实际控制人的创投基金股东,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锁定一年;但如果创投基金为控股股东的,锁定期为36个月;(2)发行人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对于非发行人第一大股东,但位列合计持股51%以上股东范围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锁定12个月。

  3. 特殊减持规则:根据截至到首发上市时的持股期限不同、减持限制不同,具体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1)不满36个月的,在3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2)36个月以上不满48个月的,在2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3)48个月以上但不满60个月的,在1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4)60个月以上的,减持股份总数不再受比例限制 。大宗交易减持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遵守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持有时间的规定。

  4. 上述减持规则适用限制条件:投资的企业应满足以下情形之一:(1)首资接受投资时,企业成立不满60个月;(2)首次接受投资时,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3)截至发行申请材料受理日,企业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5. 持股主体不符合第1项或者投资的上市企业不符合第3项的,减持股份根据持股主体的不同适用第一条、第二条或第七条规定。

七、持股不足5%的其他股东

  1. 限制股票范围:首发上市前取得的股票,上市后从二级市场买入的股票不属于限制范围。

  2. 锁定期:首发上市后12个月。

  3. 减持限制:无。

八、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 限制股票范围:首发上市前取得的本公司股票/上市后从二级市场买入的本公司股票。

  2. 锁定期:(1)首发上市前取得的本公司股票,首发上市后12个月;如为科创板上市公司且上市时公司未盈利的,首发上市后36个月;(2)离职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注:法律对于股票取得方式未做限制性规定,应视为所有持有的股票不论取得方式,均在限售范围内);如为科创板上市公司且上市时公司未盈利的,在(1)规定的锁定期内离职的,对于首发前取得的股份,应继续遵守(1)中锁定期的规定;(3)创业板上市的,在首发上市后6个月内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首发上市后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3. 减持规定: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4. 不得减持的情形:(1)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2)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3)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科创板上市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1. 限制股票范围:首发上市前取得的本公司股票。

  2. 锁定期:(1)首发上市前取得的本公司股票,首发上市后12个月;如上市时公司未盈利的,首发上市后36个月;(2)离职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注:公司法对于股票取得方式未做任何限制性规定,应视为所有持有的股票不论如何、何时取得,均在限售范围内)。

  3. 减持规定:首发上市后4年内,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另提示: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等导致股票需要从原持有人处转出的,均须遵守减持规定。